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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科生毕业生学士学位细则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一、对函授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献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2 、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法制,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 、较好的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较好的掌握了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术;

4 、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及”以上者;

5 、毕业前通过吉林省组织的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者;

6 、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学时,出勤率达 70% 以上者。

二、对下列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者;

2 、道德品质差,严重违反纪律,在院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或毕业前受其他处分未解除者,考试作弊者;

3 、考试课程补考达六门次以上者;

4 、留降级者;

5 、发给结业证书者。

三、审批手续

1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院教务处复核。合格后提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者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3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以后不再补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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